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共中央“一边倒”、“另起炉灶”的外交精神,我国加入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不承认国民党政府建立的一切外交关系。可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势力敌视、孤立新中国,对我造成很大困难。如英国、荷兰等,一方面承认我建交原则,另一方面却在联合国对“驱台”和恢复新中国席位问题上态度暧昧,妄图脚踩两只船。又如,苏联与南斯拉夫交恶,致使新中国与南斯拉夫建交拖延数年。总之,新中国建交内情复杂,颇有看点。现根据我外交部解密档案,加以梳理,以飨读者。
首批建交36国
新中国成立1周年时,冲破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抵制、孤立、封锁,与18国建立了大(公)使外交关系,即苏联、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朝鲜、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兰、蒙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阿尔巴尼亚、越南、印度、印度尼西亚、瑞典、丹麦、缅甸、瑞士(同时代表列支敦士登)。
至10周年时,又增加16个大(公)使外交关系国家及2个代办级外交关系国家,即芬兰、巴基斯坦、挪威、南斯拉夫、阿富汗、尼泊尔、埃及、叙利亚、也门、锡兰(斯里兰卡)、柬埔寨、伊拉克、摩洛哥、阿尔及利亚、苏丹、几内亚;代办级关系国家即英国、荷兰。
建交原则
毛主席在新中国成立“公告”中说:“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实践中,归纳为三项原则:一、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必须断绝同国民党政府的外交关系;二、支持新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三、建交国应将在该国所管辖地区内属于中国的财产归还新中国。
建交方式
新中国首批建交,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换文方式(即互致电报或信函建交。因为彼此之间不存在建交障碍,没必要谈判),即完成建交程序,共14国(苏联、10个欧亚新民主主义国家及印度尼西亚和芬兰);与其余22国建交,不仅要换文,还经过了面对面谈判,才达成协议。有的只经过两三轮交谈即达成建交,也有的谈判数年、进程曲折。谈判多数是在北京进行,也有的在驻外使馆进行。与尼泊尔建交谈判,则是我代表团赴加德满都完成的。
与英国、荷兰谈判,从开始谈判到建立代办关系,再到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前后持续了20多年,而与以色列建交谈判长达40年。
送达“公告”
新中国成立当日,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把毛主席宣读的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的“公告”及表达建交愿望的“公函”迅速送达各国,以便获得别国承认。当时外国驻国民党政府的大(公)使馆、领馆集中在南京、上海、北京,新中国均不予承认,大使等均被当做侨民对待。因此文件不是送交某某国家使领馆,而需递交到外国具体人员手中,对收件人不称官衔,只称“先生”,以免造成承认国民党政府外交关系的误解。
周恩来批示:“南京市委即转黄华(时任南京市委委员、市军管会外事处处长——作者注):现将毛主席今日发布的公告全文电告如下,望于收到后校正无误,并即以最好的硬纸印出一百份,准备附入我的公函,送达各国使馆某某先生。周恩来十月一日。”10月3日,黄华将缅甸、印度、埃及、葡萄牙、加拿大等12国留在南京的外交人员邀集到外事处面谈,并送达上述文件。上海军管会外侨事务处则由章汉夫负责将文件送达瑞典、巴西、希腊等14国原驻上海领事人员。
(待续)
(作者为外交部礼宾司原参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