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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4年06月30日 星期一

“可变利益实体”的灰色地带

大 蕾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4年06月30日   第 06 版)

  6月27日凌晨,中国电商巨头阿里巴巴在修正后的IPO(首次公开发行)注册文件中公布,选择在纽约交易所挂牌交易。

  阿里巴巴即将在美国首次公开发行,这也是继百度之后,使用“VIE结构”赴美上市的中国互联网公司,并可能创造美国史上规模最大的IPO。但是,股东是否能真正获得所有权呢?伴随着阿里巴巴在美上市开始倒计时,“可变利益实体”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所谓“VIE结构”,也称为“协议控制”,通常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公司和其在境内进行运营业务的实体相分离,上市公司是境外公司,而境外公司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业务实体。在这种结构中,业务实体被称作VIE,即“可变利益实体”。

  据彭博社报道,美中经济安全审查委员会日前发布报告称,美国投资者在投资类似阿里巴巴集团这样使用VIE结构的中国互联网公司时存在“重大风险”,并称VIE结构“在中国可能是非法的”,中国的法院“很有可能”并不认可这种合同。

  而阿里巴巴也承认,在中国内地执行合同权利可能很困难。分析人士认为,尽管该公司规模够大、根基够牢,对于中国经济来说不容小觑,但潜在投资者面临的风险是,阿里巴巴在敏感的网络产业中树大招风,如果中国决定打击VIE,阿里巴巴很容易成为靶子。

  长期以来,中国互联网公司的生长大量地依靠外国投资支持,但在法律层面,“可变利益实体”还处于灰色地带。

  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百度CEO李彦宏在提案中建议,应鼓励民营企业利用VIE海外上市,商务部应取消投资并购和资质发放等方面的限制。另一位全国政协委员、苏宁云商集团董事长张近东却提出相左的建议,他认为VIE带来经济隐患,应纳入监管,并呼吁商务部、证监会正研究制定的针对VIE模式的监管规定能够尽早出台。

  可变利益实体,是一把悬在头顶的利剑,也是一把利益的剑。或许,阿里巴巴将为研究中美法律体系鸿沟的专家们提供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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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徐 蕾 邮箱:xulei@haiwai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