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罗宣言》:
1943年12月,中美英3国首脑在开罗发表宣言,宣示了协同对日作战的宗旨,承诺了处置日本侵略者的安排。《开罗宣言》明文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4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被日所窃取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以及南沙群岛均包括其中。
《波茨坦公告》:
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中明确接受《波茨坦公告》,并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1972年9月29日,日本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郑重承诺,充分理解和尊重中方关于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一部分的立场,并坚持《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钓鱼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应与台湾一并归还中国。
“旧金山和约”:
1951年,美国等一些国家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与日本缔结了“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简称“旧金山和约”),规定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等交由联合国托管,而美国为唯一施政当局。该条约所确定的交由美国托管的西南诸岛并不包括钓鱼岛。1952年、1953年,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擅自扩大托管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划入其中。1971年,美日签署《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简称“归还冲绳协定”),将琉球群岛和钓鱼岛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美日对钓鱼岛进行私相授受,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是非法的、无效的,没有也不能改变钓鱼岛属于中国的事实。
大陆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冲绳海槽:
是东海大陆架的边缘,位于琉球群岛和中国钓鱼岛之间的一个狭长带状弧间盆地,大部分深度逾1000米,最大深度逾2700米。中国科学家经过勘测证明,冲绳海槽是中日之间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冲绳海槽以西的东海大陆架,在地质构造、地貌性质、沉积物属性和古地理特征上和中国大陆连为一体,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一部分。因此把它作为中国与日本在东海的自然分界线是公平合理的,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大陆架的定义。
专属经济区:
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了国际海洋法律新秩序。中国是《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可以享有的海洋权益包括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享有该区域内勘探、开发、养护、管理自然资源和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两种主权权利以及对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的3种管辖权。
“中间线”:
1958年通过的《大陆架公约》第六条规定:“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之领土时,其分属各该国部分之界线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央线为界线。”日方借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以及《大陆架公约》第六条的规定,认为中日在划定距离不足4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分界线时,要以双方等距离的中心线进行划分。中日两国均未签署《大陆架公约》,中国不接受日方提出的所谓“中间线”主张。
(孙莹双 尚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