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星利源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提单遗失,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请求宣告该提单无效。本院于5月4日决定受理。该提单编号为EGLV711400009188,承运人为EVERGREEN LINE,托运人为奥尔多食品公司(COMESTIBLES ALDOR S.A.),收货人为凭指示,通知人为星利源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SYNERGY INDUSTRIAL DEVELOPMENT (SHENZHEN) CO.,LTD.],船名航次为EVER USEFUL 0140—102E,装货港为布韦那文图拉(BUENAVENTURA),卸货港为中国盐田,货物是一个编号是BMOU4060484的40英尺集装箱的棒棒糖(CONFECTIONERY),总重量为24,196.49千克,提单签发日期为2014年2月10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提单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提单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