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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4年05月24日 星期六

解析外交特权与豁免(四)(礼仪漫谈)

马保奉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4年05月24日   第 06 版)

  六、免纳关税和其他直接税

  由于社会制度和国情不同,各国对外交人员捐税豁免的具体做法有很大差别。《维也纳公约》仅做了若干条原则性规定,归纳起来有:外交代表机关公用物品和外交人员及其家属私人用品入境免纳关税;外交代表机关在驻在国拥有或租赁的供使馆使用的房舍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外交代表机关办理公务所收取的手续费等费用免缴捐税;外交人员免纳对人或对物课征的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等。

  免纳关税

  使馆和外交人员以托运或邮寄方式,运进运出公务用品或自用物品,在驻在国海关规定的许可范围内,享有免税优待,但应办理报关手续。(“公务用品”系指使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物品,包括家具、陈设品、办公用品、招待用品、机动车辆等。“自用物品”系指使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驻在国居留期间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用电器和机动车辆等。)

  海关凭使馆照会和驻在国外交部颁发的身份证件受理和审批。进出境时随身携带或附载于同一运输工具上的私人行李物品,需口头向海关申报,海关予以免验放行。但遇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非公务用品、非自用物品或者装有驻在国法律和规章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时,海关有权查验。免验是一种优遇,是出于国际交往的礼貌。各国海关法令都保留在必要时对行李物品进行检查的权利,但实际上,非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不行使这种权利。检查时,须有行李物品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在场。

  对申报运进的公务用品和外交代表申报运进的自用物品,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数量范围,超出部分则要求纳税甚至禁止进出口。

  在品种上,各国一般都规定不准携带或寄运违禁品,如军火、毒品、珍贵文物、敌视驻在国的宣传品等。

  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如系非驻在国公民或非驻在国的永久居留者,携运进境自用物品,包括到任后半年内运进安家物品,应当书面向海关申报。

  上述物品经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如汽车每户限一辆)的,海关予以查验免关税放行。申报携运出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审核查验放行。 免关税运进的物品不得转让。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方可办理转让手续。经批准转让的物品,应当由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完税手续。

  免纳直接税

  国际上一般公认的原则是,外交人员可以免纳直接税,不能免纳间接税。可免纳的直接税大体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公房地产税、汽油税、娱乐税、印花税以及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本身不受益的当地地方附加等。

  不能免纳的税种大体有:通常计入商品或劳务费用内的间接税,在驻在国内私有不动产课征之捐税,驻在国征收的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在驻在国从事投资所征收的捐税以及用于路政、防火等措施的捐税等。

  使馆办理公务所收入的费用和手续费,即所谓“规费”,如签证费,免纳捐税。 外交人员在驻在国免纳直接税,但各国具体做法有差异。有的国家给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发免税卡,凭卡和本人身份证在购物时即可免付直接税,有的则是在购物后凭发票到指定机关退税。

  我国政府是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予以退还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按现行规定征收的增值税,且单张发票金额合计等于或高于800元人民币的物品及劳务,可申报退税。至于自来水、生活用燃气、电、暖气的发票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发票,无最低限额要求。(待续) 

  (作者为外交部礼宾司原参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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