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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4年05月10日 星期六

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4年05月10日   第 06 版)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沈基锺: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摩泰克电子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烟民三初字第3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金庆洙、李惠淑,车敬顺: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告 金庆洙、烟台韩美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三水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告 金庆洙、烟台韩美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三水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3) 秀民一重字第1号 詹姆斯·伟明王(英文名James Weiming Wang,英国籍,护照号:208012154):本院受理原告海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诉你以及被告朱政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解除原告与你及朱政于2003年6月18日签署的《海口秀英再生资源交售市场合作开发协议书》;二、判令你及朱政向原告连带支付海口市国用(籍)字第3Q188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36300,25平方米土地自2003年7月1日起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计至2010年7月31日止为1551835.68元人民币)。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4年9月29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告 北出真由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恒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出真由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意大利飞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RAASM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你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高行终字第631号案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第121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公告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宁秦府征字[2013]第3号),南京市秦淮区桑树园19号在西街危旧房项目的征收红线范围内,桑树园19号房屋产权人刘桂兰(已故)。请上述房屋产权人、承租人或合法继承人在本公告登报之日起3个月内,持有效证件到现场征收办公室商谈办理有关征收补偿事宜,如逾期未办理的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办公地点:南京市秦淮区雨花路166号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18105180135  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英:本院受理原告吴爱坤与被告张英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吴爱坤与被告张英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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