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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4年05月03日 星期六

解析外交特权与豁免(一)(礼仪漫谈(147))

马保奉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4年05月03日   第 06 版)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下简称《维也纳公约》),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的主要内容有:人身、办公处、住所和公文档案不可侵犯;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自由通讯;行动及旅行自由;免纳关税和其他直接捐税以及有权悬挂国旗、国徽等。

    一、人身不可侵犯

    《维也纳公约》第二十九条规定:“外交代表(这里泛指所有外交人员——作者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有任何侵犯。”

    这条规定,对驻在国而言,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驻在国当局、军警和其他人员不得对外交人员实行人身搜查、逮捕或拘禁、侮辱。

    即使外交人员触犯驻在国的法令,一般情况下,也不得加以拘捕或扣留,而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交涉,求得解决。

    当然,对于外交人员违反驻在国规章的一般行为,如驾车违章、无意闯入禁区等,驻在国有关人员有权指出其错误,并要求其注意,这不是人身侵犯问题。

    但是,不可侵犯权并不是绝对的。当外交人员的行为严重危害驻在国的安全或当地社会秩序,如果不制止损害将继续扩大时,例如间谍活动、行凶、打人、酒后开车闯祸等,驻在国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包括现场监视、暂时拘捕等。

    (二)驻在国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派警卫人员),对外交人员加以保护,以防止其人身遭到侵犯。对侵犯外交人员人身安全的肇事者,驻在国应依法惩处,并向受害者及其使馆表示歉意。

    我国对侵犯外交人员人身安全的事件高度重视,例如,1975年凶杀犯程杰持刀砍伤法国驻华使馆随员勒瓦雷夫人后,法院对程杰从严判处。许多国家制定特别法律,将侵犯外交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视为“违反国际法”,而予论处。

    为保障外交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联合国大会曾于1973年通过了《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81年1月,联大又通过了一项题为《考虑有效措施以加强对外交和领事团和代表的保护及其安全》的决议,再次提请各国政府,对严重侵犯外交和领事人员安全的罪犯,应绳之以法,并防止恶性案件的发生。

    二、馆舍、住所、财产、公文档案不可侵犯

    《维也纳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

    保护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安全,不仅是驻在国的责任,也是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义务。即使爆发战争,也不得伤及当事国,更遑论第三国外交代表机关及人员。

    然而,1999年科索沃战争期间,美国悍然轰炸我驻南联盟使馆,造成我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美国的野蛮行径是对国际法准则公然践踏,理所当然地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事后,美国政府不得不公开道歉,并对我方进行了赔偿。

    《维也纳公约》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由于馆舍不受侵犯,馆舍内的一切财物、设备从而得到保护。《维也纳公约》强调,使馆的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在国际上对挂国旗的外交使节车辆尤为尊重。

    《维也纳公约》还规定,外交代表机关的公文、档案,包括外交人员的文件和信件也不可侵犯,即不可加以检查、扣留或毁损。按国际惯例,即使两国发生战争或断绝外交关系,驻在国也不得检查、扣留使馆及人员的公文、档案。

    (待续) 

    (作者为外交部礼宾司原参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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