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0日电(记者叶紫)发改委、卫计委、人社部近日发布的《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通知》说,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于2014年6月底前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