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公告
(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683-698号
国际开泰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伟民、王体平、周贤达、梁坤、张培直、刘树斌、王世岩、周克文、王玉喜、赵仕海、包永正、邢路云、孙万春、宋昌云、葛玉松、夏纪雷诉你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683号至(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石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公告
根据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998号民事裁定,“开泰1”轮拍卖委员会于2013年6月14日上午在本院石岛法庭对 “开泰1”轮依法公开拍卖,买受人刘少儿以最高价103万元人民币竞买成功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价款缴清。“开泰1”轮拍卖委员会于2013年6月24日14时与买受人刘少儿办理完毕“开泰1”轮相关移交手续。船舶所有权及其风险自移交时起已经转移,买方对船舶在移交以前所负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船舶原所有人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韩旭(身份号码37061119851010411X):本院受理单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 )开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要求限期办理土地更正登记的通知
林武:贵户坐落于瓯海区潘桥镇陈岙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瓯集建(94)字第1722505号,土地用途: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110.30平方米),因原土地登记存在权源不清,依据不足,现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浙土资办〔2009〕14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请贵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资料,到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中心区管理所(娄桥街道园区路街道办事处2号三楼)申请更正登记或提出申辩,逾期我局将按规定启动更正登记程序。本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个月视为送达。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魏明光:本院受理原告祁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YAHUA ZHANG(中文名张亚华):原告管又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海民初字第23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1月21日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CHARLES E ALBERS:本院受理黄娟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11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崔顺福(CHOI SOON BOK):本院受理原告黄海洙(HWANG HAE SOO)诉你及莱阳善财有机肥有限公司、芦明来欠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陈惠平:你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1年底至2012年初期间,在荔湾区梯云东路永盛里19号房屋维修过程中擅自在第三层北侧扩建面积32.13㎡;在第三层南侧扩建面积25.81㎡;加建第四层整层,面积76.5㎡。上述加(扩)建面积总计134.44㎡,已构成违法建设。我局依法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荔综违建处字〔2013〕第21号),对你给予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理。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上述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后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4年1月29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之芸:本院受理原告张之和等诉你共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点:要求确认嘉定区金耀南路299弄36号1401室房屋归三原告与被告共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你在本案中的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嘉中法庭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2014年1月20日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公告
连立人:本院受理张金波诉连立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站民一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 知
王娜,因你自2013年10月12日始旷工至今,违反了我单位管理规定,我单位已与你解除《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请你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单位办理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关手续。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201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