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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4年01月13日 星期一

【第六十五课】

争讼与歌颂(汉语教室)

殷旵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4年01月13日   第 05 版)

  与讲和、和解相反的,是争讼、诉讼。有趣的是,争讼又与歌颂有关联。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说文解字》曰:“讼,争也。从言公声。曰:謌訟(即歌颂)。”讼,一为争讼,二为謌訟,这二者既矛盾,又统一。

  讼,是一个形声字,言为形,公为声。以言为形的字,都是表达语言的。“讼,争也。”争议、争论。讼,以公为声。“公,平分也。”争讼是为了讨回公道、公平、公正。《论语》曰:“见利思义。”义,议也。又说:“义(议)然后取,人不厌其取。”众人见利,想到的是议:正议、商议,甚至争议。争议的各方是平等的,议的目的是为了公平、公正、公道。所以,讼,以公为声。达成协议后,每个人取多取少,都按协议办,争讼消弭了,平息了,和解了。可见,争讼的过程,也是讲和、协议的过程,结果是“人不厌其取”,取多取少再无争讼。可见,讼,既有争讼之意,又有謌訟(颂)之意,前者是过程,后者是结果,目的是一个“公”字。孔子说过,争讼是为了“无讼”,大道之行,天下为公。

  公,虽不是简化字,但是,讼字的原创义早已被遗失,只剩下诉讼之义了。和解(讲)不成,只能对簿公堂了。

  认一认,比一比:

  争讼、謌訟(歌颂),正议、商议、商量、争议;

  公平、见利忘义,无讼、天下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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