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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应给“人肉搜索”立规矩

罗 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3年12月20日   第 05 版)

  近日,一服装店店主怀疑一女孩是小偷,将截图发布到了网络上,让网友对其发起“人肉搜索”。很快,广东省陆丰市高中女生琪琪个人隐私信息被曝光,引来齐声谴责。结果,琪琪不堪忍受压力,投河身亡。

  事实上,“人肉搜索”本身并不构成原罪,但以类似的“人肉搜索”为形式的网络暴力,近年来却一直屡见不鲜。在网络时代,很少有人能够独立于网络而生存。一张照片,一个电话号码,一个车牌,很小的一件事情也能因为网友的加入而发酵成网络事件。众口铄金,人言可畏,网络的力量总能让当事人无处可逃。虽然不少肮脏乱象曾经被这样的网络搜索大白于天下,但同时也有不少无辜者,成为网友“冲动审判”的牺牲品。

  在现实生活中,面对偷窃斗殴无人敢管,面对摔倒老人无人敢扶,这样的场景确实存在。可一旦来到电脑屏幕上,却好像人人都敢说话,人人都乐意帮忙,人人都站上了道德高地。新浪微博有人对此评价,“所谓‘人肉搜索’,看似主持正义,实则窥探隐私,说穿了就是人类好奇心的阴暗面,是对虚拟世界权力的贪欲”。从“人肉搜索”逼死小女孩一事来看,此说不无道理。

  任何人未经审判,都不能视为有罪。在这起事件中,涉案店主毫无疑问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事上他已经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刑拘。然而该受惩罚的又何止店主一人?那些随意曝光他人隐私信息的网友,那些随意公开他人隐私信息的网站,都应该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负责。网络不是逃脱罪责的借口,任何人都不该做躲在屏幕背后的网络暴民,任何网站也不应该成为网络暴力的平台。

  在规范网络环境的大背景下,琪琪的悲剧事件显得格外触目惊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新闻协调局局长刘正荣日前就此事件表示,“人肉搜索”是网络暴力行为,对发起“人肉搜索”,造成有害影响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责任。网站对“人肉搜索”应承担管理责任,对不尽责的也将追责。

  想要真正杜绝包括“人肉搜索”在内的网络暴力,一方面需要每个网民和网站的自律与理性,另一方面,也需要国家在这方面尽快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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