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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3年12月16日 星期一

广东试行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3年12月16日   第 06 版)

  据中新社广州电 (记者杨薇、郭军)广东省侨办和广东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政策从本月起开始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实施办法》中指出,华侨来中国定居是指华侨要求恢复已取消的户籍,回到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条件的华侨回国在非户口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

  《实施办法》规定,华侨申请来中国定居,原则上应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原注销户口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

  据了解,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中国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或者在当地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固定的生活来源。

  据介绍,华侨申请到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其有效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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