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蔡宪洲: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宪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朝民初字第412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3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两份、副本一份),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远秀:原告宋迎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的三十日。并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拍卖船舶通知书(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343-8号 盎格鲁海事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于2011年11月5日作出(2011)津海法商初字第343-4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你公司所有的“海洋英雄”(MARINE HERO)轮予以拍卖。现定于2014年2月20日上午10时在天津蓝天国际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轮进行公开拍卖。2013年1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公告(2011)津海法商初字第343-10号
本院2011年6月17日受理原告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修船厂与被告盎格鲁海事管理有限公司(ANGLO MARINE MANAGEMENT PTE LTD)修船合同纠纷一案,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对被告所属的图瓦卢籍“海洋英雄”轮(MARIN HERO)予以扣押。因被告未能提供担保且船舶已不适宜继续扣押,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1)津海法商初字第343-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强制拍卖该扣押船舶。现已成立“海洋英雄”轮拍卖委员会,定于2014年2月20日上午10时在天津蓝天国际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轮进行公开拍卖。凡愿参加竞买者,可于2014年2月20日前,向天津蓝天国际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56号泰达大厦9层;联系人:张桥;联系电话:022-23201928)凡与该轮有关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中受偿的权利。
20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