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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3年11月28日 星期四

●行政执法严格实行持证上岗

合同工临时工
调离执法岗位

本报记者 张 洋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3年11月28日   第 04 版)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在公开发行的三中全会《决定》辅导读本中撰文提及,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高低,直接决定行政执法质量。要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应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一时间,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多地区定规矩规范执法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主体具有合法资格,早在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就作出了明确要求,“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等诸多地区制定了相应的政府规章,明确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资格确认程序、执法文明基本规范、执法证件管理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等。

  为落实上述规章制度,大力推进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化、规范化一直是各地的重要抓手。一方面,各地每年都开展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建立启用了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上报、信息审核、信息查询的网上操作。

  ■不能成违法挡箭牌

  这几年不少公共事件中频频出现合同工、临时工的身影,不少恶性公共事件中,合同工、临时工成为行政执法部门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其实,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已经作出了明确要求,即“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同时,《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行为只能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临时工等不列入行政机关的编制序列,因此没有强制执行权。如果临时工、合同工等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工作人员实施某些行政强制措施,则由隶属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随后,广东、河南、江西、重庆、甘肃、黑龙江、陕西等大多数省市都出台了“禁止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的明文规定。

  对此,一些法学专家认为,关于合同工、临时工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相关规定,是从法制角度理清了执法主体与执法人员资格之间的关系,并将行政执法权限纳入了制度设计之中,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这也是对合同工、临时工的保护,有利于解决一些执法单位人浮于事、挑肥拣瘦,一些正式工把执法工作当作负担推给合同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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