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联货运有限公司(global links express inc.):
东方国际集团金桥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东方国际集团金桥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责令你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向东方国际集团金桥贸易有限公司支付39,856.80美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4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920元和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196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本院联系人:周荣庆 电话:(021)6862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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