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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3年09月14日 星期六

海外维权7条思路
防范风险7个意识

外交部领事司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3年09月14日   第 06 版)

  商海春作

  国外遭遇意外  维权诉讼不易

  也许您通过中介在某国找到一份工作,搭乘的飞机在降落时发生事故,九死一生赶赴酒店,却在大堂遭遇抢劫并被打伤,当地警察局对破案不急不慌,却认定您的工作许可造假;就诊医院对您的伤病一再误诊,海外雇主不再露面;下定决心回国疗伤,却在出境时因为在路边摊位买的一块石头纪念品被指走私文物遭拘留、罚款;出海关后,机场因火山灰临时关闭,被滞留在机场国际区……

  越来越多走出国门去工作、学习、旅游的中国公民发现,原来外国的月亮也并不总是那么圆满无缺,外国的公平正义也分三六九等,在国外遭遇意外、遭受侵权后往往茫然无措,无处讲理。外交部及各驻外使领馆每天处理公民海外领事保护案件近百起,深感公民跨国维权、诉讼不易。那么,在海外一旦遇到不测事件或权利受到侵犯后,该如何处理呢?

  了解法律常识  拓展维权思路

  “冤有头,债有主”、“要解心头恨,制裁肇事人”是人们权利受到侵犯后的第一反应,然而能否快速准确定位案件性质、明确责任主体、厘清权利义务,直接关系维权效果。在上述案例中,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和一般的法理通说,可能涉及以下法律关系和维权思路: 

  (一)通过中介找工作、办签证的过程中,如果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但因为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很难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民用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在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被第三人侵权的,应当及时报警,并可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亦可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场所管理方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四)面对执法、司法人员,可就其“不作为”或者“歧视”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就其侵权行为提出赔偿。

  (五)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情况下,一般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同时,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劳动者职业病、工伤、患病或非公伤的,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七)被外国执法人员监禁、羁押或者拘禁后,有权要求通知本国驻该国的使领馆。

  各国法律不尽相同,甚至迥异。右行礼让的公序良俗在另一国可能就是侵权案件的起因,法定成年人的标准差异可能会导致适用刑法或是民法的本质区别。法律层面,关于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涉外诉讼及仲裁的管辖及程序、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规定各异,而国际关系、狭隘排外情绪以及基层法律人员能力素质缺陷等非法律因素,更是跨国维权中的拦路虎。如果坚持“讨个说法”,最好还是聘请熟悉该国法律的专业律师维权。

  维权固然重要  预防更应先行

  在以前处理过的案例中,我们发现中国公民在国外还面对诸如语言不通、签证过期、盘缠用尽等困难,维权举步维艰,耗神费力。多年领事保护工作经验告诉我们,维护权益最好的方式还是做好预防。

  外交部领事司建议您在走出国门前树立7个意识:

  一是风险防范意识。一些公民迷信发达国家社会治安良好,对不发达国家法律规定一无所知,走出国门过于“勇敢”。中国领事服务网可以帮助您了解一国国情法律、民风民俗、出入境制度、动态风险以及最新案例等,不过能否全面听取正负面信息,做出理性风险评估,还要靠您个人。

  二是文明守法意识。虽不可能事先全面了解外国法规,但占便宜、图省事、有暴利的事情十之八九会与当地公序良俗相悖,为当地法律或习惯所禁止。善意待人行事、尊重当地习惯、懂得回馈他人等,自然能避开许多麻烦。

  三是理性维权意识。防人之心不可无,学会订立合同保护自己,权益受损时用合同说事最有效、最高效。同时也要牢记诚实信用,害人之心不可有,行事前纠纷后多多自省,避免因己方的过失而招致恶意被诉或者发生其他非法律的不良后果。曾有一些公民在赴申根国家前,没有仔细阅读申根签证主访国原则等有关规定,入境被拒后,以为被侵权,实际上也有个人原因。

  四是购买保险意识。保险制度日益深入人心,跨境维权的高风险似更有必要通过小额的投入转移给专业商业机构。申请发达国家短期签证时,对方普遍要求购买医疗保险,实际上是对外国公民个人负责的体现。国内一些公司也推出包括航班延误、行李丢失等事由的境外险种。出国前可以适当了解并选择。

  五是保存证据意识。古罗马法谚云“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要养成留存证据的习惯。就餐、购物、参观、乘坐交通工具、就诊等各个环节,索要消费凭证,保留合同原件,注意询问证明人联系方式,以备不时之需。

  六是节约成本意识。外国司法成本普遍较高,加之跨国等不便因素,有时候单纯追求“讨个说法”也许并不是最明智的选择。再者,很多人可能有过体会,本来一些只是小额财产损失、争吵或者遭遇执法人员盘查的小事件,因为自身处理不当,演变成冲突,导致更大损失。出门在外应当保持平和心态,遇事先冷静,避免义气用事无意义投入追加成本。

  七是国民形象意识。一方面,公民在海外应该相信祖国,遇事不妨找找中国使领馆,虽然案情有别,职权有限,不一定能满足公民所有要求,但使领馆工作人员“以人为本,外交为民”的热忱之心毋庸置疑;另一方面,因部分公民素质问题,往往导致一国国民整体遭受歧视,特为中国人设立的通关通道、限购规定等就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例子。海外公民应以自身一言一行共同维护和提升国家形象,为祖国,更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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