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台湾颁布了“政治献金法”,使政治献金“合法化”。政治献金是指对从事竞选活动或其它政治相关活动的个人或团体,无偿提供的动产或不动产、不相当对价之给付、债务之免除或其它经济利益。台湾监察部门定期(每年或每个选举期)对各政党或参选人“政治献金”账户进行审查并公开收支情况。
募集政治献金,依规定,对于同一个政党、政治团体每年捐赠总额,个人不得超过30万元(新台币,下同),营业事业单位不得超过300万元,人民团体不得超过200万元;对同一参选人,每年捐赠总额,个人不得超过10万元,营业事业单位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团体不得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