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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3年08月16日 星期五

广州海事法院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3年08月16日   第 06 版)

  (2013)广海法限字第4-4号  

  申请人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新日照”轮为其所有,船舶总吨为41,482吨。该轮于2012年7月23日与“三航砂桩8”轮在广州港伶仃航道发生碰撞,可能造成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申请人就本次海事事故所涉可能对申请人提出的所有索赔请求,申请设立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为3,264,375特别提款权所折合的人民币(按法院准予设立基金的裁定生效之日的特别提款权所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及利息(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院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二、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60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本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鹭江西街6号(510300)

  联系人:王鑫  电话:020-34063890 传真:020-89101315

  特此公告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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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晓霞 邮箱:haiwaixuezi@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