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海法催字第6-3号
申请人佛山市承安铜业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编号为FSYL13030182的正本提单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该提单记载:承运人广州越联国际运输有限公司,托运人香港承安伟信有限公司,收货人凭泰国军人银行(TMB BANK PUBLIC COMPANY LIMITED,BANGKOK)指示,通知方泰国阿帕斯电路板有限公司[APEX CIRCUIT (THAILAND)CO.,LTD)],承运船舶FRISIA ALLER,航次015S,装货地为申请人的工厂,卸货港泰国曼谷,货物品名为阳极铜,净重22公吨,装在1个20 GP集装箱内,由广州越联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日签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提单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提单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权晓 020-34063863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