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9日电 (记者彭波)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廉洁规范执法行为准则》,进一步强化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自身监督,规范民行检察监督工作。
据介绍,行为准则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落实修改后民诉法的新规定。对于民诉法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这一办案期限的新规定,行为准则重申必须遵守办案期限问题,禁止超期办案。
修改后民诉法实施后,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工作环境有所改变,将更多地接触当事人和代理人。对此,行为准则用对办案人员与当事人的关系进行了规范,特别规定:“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由两人以上在办公场所共同进行。禁止私自在非办公场所会见。”
根据修改后的民诉法,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将全程参与监督工作,拥有更丰富的检察监督权,这同时也意味着民事行政检察岗位的职业风险加大。为了防范办案人员被腐蚀,行为准则规定:“严禁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详细列举了不能收礼金、不能报销个人费用、不能借车等7种情形,规定更为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