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报周 报杂 志 人民网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3年06月13日 星期四

发展责任保险 建设美丽中国

李沐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3年06月13日   第 08 版)

  陈小平近影

  党的十八大提岀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打造“中国梦”的理论论述。我们在认真学习中深刻领会到:保险产业也适合“鞋子论”,校方责任保险就是受到教育部门、学校、学生、家长、保险公司以及第三方和广大社会普遍欢迎、各方满意的“合脚”产品。十多年来,在中国保监会的正确指导下,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与众多保险机构一道,发挥保险经纪人专业价值,致力于在教育、医疗、环保等行业推广和普及责任保险产品,维护被保险人利益,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当前,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城镇化发展对风险管理的客观需求增大。面对机遇和挑战,我们将继续拓宽服务领域,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推动行业性责任风险管理事业向前发展,为实现中国梦想保驾护航。

  ——联合保险经纪集团(筹)董事长 陈小平

  

  2012年我国人均GDP达到了6100美元,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同时也是各类事故和民事法律责任纠纷案件的高发期。有资料显示,全国平均每天要发生7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每3天要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每个月要发生一起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这些风险和涉案金额相当一部分属于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事实表明,风险无处不在,责任重于泰山,大力开展与普及责任保险已成为社会成熟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责任保险的作用与发展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理论界认为,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应用是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也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表现。

  责任经济即市场经济。责任保险是中国市场经济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新时期以来,国家在关于深化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推进公共服务创新,对完善社会化经济补偿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责任保险是社会管理功能最强的险种之一”。显然,通过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政府、社会、行业和企业、家庭(个人)等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起多层次和综合性的管理模式,有利于推动形成新的风险转移成本分担机制。尤其在一些高危行业和社会公共领域,专营风险管理的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通过直接介入责任风险事故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理,合理地解决了责任赔偿纠纷,使受害损失得到及时赔偿,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率。

  过去十年,中国保监会把发展责任保险列入保险业重点发展的领域之一予以力推,我国责任保险市场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机遇期。从服务的覆盖看,责任保险已由过去主要局限于工业生产领域逐步普及到农业和服务业,涉及金融、教育、医疗、环保、运输、商业等几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产品的设计开发方面,责任保险的种类更加丰富、保障对象更加普及、保障程度不断提高,包括在新兴的电子商务、董事责任和竞技体育等新兴领域都能看见责任保险的支撑作用;从经营开发的角度看,责任保险保费规模(不含机动车辆强制责任险)已从2001年的28亿元发展到2011年的148亿元,年均增长幅度超过了40%,远高于同期保险业的平均增长率,已进入全球责任险十大市场行列,成为我国财产保险领域的第四大险种。

  近年来责任保险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受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影响,责任保险制度还未能充分释放岀其全部的作用和价值,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尚处于提高阶段,在整个商业保险中所占比例较低,其保险品种、技术含量、偿付能力、服务水平都与保险发达国家存有差距,需要认真反思。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11年,我国责任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为3.21%,而在美国等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责任保险一般约占财产保险保费规模的2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40%。我国责任保险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在此形势下,回顾包括联合经纪推广校(园)方责任保险,以及同业市场中医疗责任保险和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总结行业性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的得失、经验,对于汇聚行业智慧与力量,提高全民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险意识,共同建设美丽中国将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打造教育责任保险第一品牌

  2002年6月,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12号令)提出: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这是责任保险在我国教育行业首次以法规要求的形式出现在公众视野。经过十年发展,校(园)方责任保险已成为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上的标志性产品。截至2012年底,全国范围内校(园)方责任保险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投保率达到90%以上,基本上实现了国家提出的“应保尽保”目标,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投保比例也在快速上升。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覆盖了我国约2亿中小学生。

  校(园)方责任保险作为我国行业性责任保险市场上发展较为成熟的产品,总结其成功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优势互补,创新行业性责任风险管理服务的运行机制。

  截至目前,保险机构积极配合教育、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出台教育风险管理的政策文件,有力地贯彻了国家关于责任保险“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指导原则。从中央到地方,由教育等多部门共同组成的领导机构在充分发挥政府推动的行政职能、调动多种手段推动教育风险管理的发展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除了积极组织学校投保外,还在确定保险经纪人服务模式、提出学校风险管理需求、选择适宜的保险产品和高质量的保险服务、维护风险管理各方的利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引入保险经纪人,建立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顾问机制。

  2003年,北京市通过保险经纪人全面推出校(园)方责任保险。之后承保校方责任事故出险率控制在每年300-500起左右,重大事故发生率下降约30%,学校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引入保险经纪人的作用突显。早在2003年,联合经纪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该体系的建立依托于政府推动平台和市场运作平台,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规避、风险转移等现代化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达到降低教育领域人身和财产风险目的的一套综合性风险管理服务系统。2006年,教育部和中国保监会正式发文,将“体系”建设确定为全国教育行业和保险行业共同的工作目标。

  与其他行业性责任保险没有或很少有保险经纪人参与的现实情况相比,教育行业的保险经纪人十分注重风险管理服务,并没有单纯的“就保险论保险”,而是通过建立一整套包括事前防范、事故应急处置和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运作机制,将安全制度建设、安全宣传教育、事故隐患查勘、安全工作检查等一系列风险管理措施融入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实现风险关口前移,最大限度地降低校园意外事故发生的风险。

  3、以教育实际和师生权益为出发点,不断完善产品设计与改良。

  2003年以前的校(园)方责任保险产品费率较高,责任限额较低,保障范围不尽合理,差不多20万元的赔偿限额费率在17块钱甚至更高,一些风险因素被归入了除外责任,市场接受情况不理想。在教育部门引入保险经纪人作为风险管理顾问以后,经过多次调研,在肯定了学校对责任保险的切实需求后,通过反复论证和精算,保险机构依据教育部12号令改良了保险条款,将保费下调至3-8元不等,保障程度从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产品设计更加切合市场的需要。

  “十一五”期间,随着国家人身伤害事故赔偿标准的提高,在全面分析教育行业所面临的风险因素变化后,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又合作推出了教育行业责任保险系列产品,包括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校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等,并同样获得了市场的积极认可和支持。

  4、完善的服务网络,专业优质的行业性服务特色。

  与其他责任保险产品相比,行业性责任保险产品特色鲜明,需要有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专门服务。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选择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险经纪人时,始终把是否具备服务资质、服务经验、服务网络,能否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内容作为十分重要的参考指标。

  校(园)方责任保险取得的收获,归功于先进的理论与机制、持续完善的产品以及专业优质的服务。未来,从进一步提高教育责任保险的层次和水平出发,建议重点在实现行业归口管理、提高综合保障程度、完善学校安全管理法制建设和提高保险经纪人服务质量标准等方面下大力气,持续改进,以满足不断提升的学校安全风险管理需要。

  和谐社会呼唤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已经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经济链条上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更加重视责任保险的发展,从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国十条”,到中国保监会与教育部、卫计委和环保部等各部委共同制定的政策推动文件,以及保险机构在企业发展战略的布局等方面,都把责任保险放在了重要位置。这其中,医疗责任保险与环保责任保险因为其与社会、民生及大众利益的密切相关性,取得了长足发展,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医疗责任保险

  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矛盾突出的现象令人担忧,已经成为影响医疗卫生事业的社会问题。大量增加的医疗纠纷和医疗损害索赔,令医院疲于应付,给医务人员的职业心理造成极大的压力。医疗纠纷发生时,患者往往比较激动,医患矛盾容易升给为暴力事件,伤医事件时有发生,阻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医疗卫生行业是带有福利性质的社会公益事业,医疗风险应当有相应的社会承担机制。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被公认为化解医疗执业风险,缓解医患矛盾的有效途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被视为一种社会责任,在许多国家属于强制保险,是医院运营或医师执业的必要条件。我国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在北京、深圳、云南、青岛、广州、黑龙江、内蒙古等省市先后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有些地方政府还相继出台了规范性文件。这些探索和尝试为我国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积累了有益经验。2007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力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了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通过保险公司及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介入医疗纠纷,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医疗责任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由于减轻了医疗机构的压力,引导患者通过专业机构处理医疗纠纷,使得医疗机构能够专心提高医疗质量。医疗责任险有利于缓和医患关系,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尚未达到认识的统一和适用法律的规范,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保险公司,在参与解决医疗纠纷过程中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风险较高,纠纷解决的随意性风险增加,致使各方对进入这一领域持谨慎观望态度。二是医疗机构缺乏投保积极性。主要表现医疗机构对待责任保险的认识程度不一致,大、小医院参加责任保险的意愿和态度不统一,医院对待医疗风险管理的需求与市场服务的能力存在落差。三是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供给不足。一个险种不可能完全覆盖整个医疗责任风险管理的市场需求,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知识、技能和运营水平都还存在提高之处。

  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95.44万个,床位数516.0万张,卫生人员总数达861.6万人,全国卫生总费用达22496亿元,这是一个拥有巨大潜力的市场。只要遵循我国现实国情和医疗体制改革的需要,大力推广医疗责任保险以及相关的医疗风险管理项目,就可以在带来患者、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的“多赢”的同时,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资料显示,到2020年我国经济总量将是现在的2倍,环境保护压力将是现在的4-6倍,现行环保投入模式已无法支撑。目前,很多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以后,实际上是政府在兜底,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负担沉重。从现实的国情出发,我们既需要采取积极措施改变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给环境所带来的历史欠账,同时还要进一步未雨绸缪,通过建立全面、系统的环境风险综合管理体系,有效预防和控制新的对环境可能产生破坏的风险因素。

  据中国保监会介绍,2007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湖南、江苏、湖北、宁波、沈阳、上海、重庆、深圳、昆明等省市开展了试点工作。今年年初,结合第一阶段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国家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据悉,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

  尽管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险已经起步,但由于受到各种内外部因素制约,其进一步发展尚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1、立法保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从国际经验看,立法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制性则是该险种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虽然现有的《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已经对企业环境污染责任承担有所规定,但均属于概括性的规定,但是对于环境污染者所需承担责任的具体范围,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有待加强。司法实践中,普通民事主体针对环境污染而提出的纯环境赔偿比较少,且企业所承担的环境赔偿责任常常有限,对于推动环境污染责任险的约束力有限。

  2、现有保险产品吸引力较低。

  一方面,由于参与保险的企业数量有限,无法满足保险分散风险所需的“大数法则”要求;另一方面,由于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较大,导致保险公司在风险管控及盈利测算等方面存在难度。在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体系作为支撑的情况下,现有保险产品未能根据企业环境风险大小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行差异化保险费率。

  3、第三方鉴定机构缺失。

  由于环境风险评估方法和环境污染损害认定及赔偿标准均尚未推出,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损害评估和责任认定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仅有保险公司单方面确定难以保障公平性和中立性,现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内相关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缺失。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迫在眉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市场为主导的一项环境经济政策。推行该政策,能够对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一个有保证的长效的经济补偿的渠道,既减轻政府的负担,也能够协助企业实现由“末端被动治理”向“全过程主动控制”的转变,有利于我国发展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元化环保政策。发达国家实践证明,在理顺法律制度建设、协调制定好共赢规则的基础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一定会迎来更好的发展前景。

  完善责任保险 建设美丽中国

  我国责任保险在教育、医疗、环保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其规模和作用还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国民经济发展需求,主要特征是与自身相比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基于行业和社会的指标仍相对较低,主要表现在法律制度和执行有待完善、市场化经营水平有待提高、公众责任保险意识有待加强等。保险行业应当认真分析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应对责任保险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推动我国责任保险进入一个持续、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一)稳步推进法律法规建设,满足责任风险转移需求

  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目前,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侵权责任法》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必须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保险行业应统一行动,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促进相关行业涉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鼓励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建设。

  (二)加强相关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确经济赔偿责任

  现有法律制度对于责任事故的处理随意性大、处罚力度轻、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须明确责任范围及具体的损失赔偿标准,清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处于一定的法律规范约束范围之内,当其违反这种规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只有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当事人才会积极主动地寻求通过保险等途径或方式来转移这种责任风险,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市场需求的增长。

  (三)对于重要的行业领域,逐步推行(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但与此同时,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共事务,如教育、医疗、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行业所特有的外部性特点,导致这些领域责任保险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政府支持、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有必要通过立法强制的方式,利用现有的保险机构对风险加以管理和分散。通过实施(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使得责任转移的潜在需求变为现实需求,使责任保险供给变为实际供给,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业务规模的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

  (四)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增进全社会对责任保险的认识

  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媒体机构应和保险机构一起采取多种形式扩大责任保险宣传覆盖面,展开立体宣传,进一步落实保监会关于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的活动。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和方式加强普法工作和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在提高社会公众维权意识的同时,强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切实保证民事法律责任的贯彻执行,使责任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落在实处。

  (五)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提高保险机构的经营水平

  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支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推动。行业监管部门应在与政府相关机构的沟通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联合下发文件、共同确立并指导试点工作展开的方式引导、推动法人单位运用相关的责任保险来防范、化解风险。

  随着责任保险政策环境逐步改善,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宽,提高保险机构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显得至关重要。首先,要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模式,按照不同行业的现实需要,开发或改良适销对路的责任保险产品;其次,要在慎重承保,改善理赔质量的同时,加强理论成果和科技手段的运用,不断提高行业性风险管理的服务水平;第三,要进一步发挥保险经纪机构在行业性责任保险发展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快出台政府通过保险经纪公司组织购买责任保险服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指出:“保险业要在完善社会管理体系中建功立业,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推进各种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发展,减轻政府的社会管理压力。”未来, 在进一步完善教育、医疗和环保等行业性责任保险工作的同时,要继续探索新行业、新领域责任保险的推广模式,下大力气提高责任保险产品的设计能力,注重保险服务水平的提升,充分运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手段,要“鼓励保险经纪公司充分发挥优势,在丰富保险产品、增强市场活力、促进市场发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等方面作出更大贡献。”建设美丽中国,保险业与责任保险大有作为。

发展责任保险 建设美丽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