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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3年06月07日 星期五

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3年06月07日   第 14 版)

童媛:

  根据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宁秦府征字(2013)第1号],坐落在本市贡院街112号的房屋,在科举博物馆项目(一期)的征收红线范围内,产权人为童媛,系混合结构,登记的房屋用途为营业用房,建筑面积588.86平方米。被征收人童媛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以及南京市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童媛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评估公司的评估,对童媛的货币补偿金额为:房屋货币补偿款人民币24716810元,装饰装修费人民币320401元,营业用房停产停业补偿费人民币1977345元,非住宅拆除安装搬运费人民币988672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8003228元。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已将补偿款专户存储。

  二、童媛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将坐落于本市汇景家园康景路34号和康泰路32号、36号、44号、46号、16号、18号、22号的共8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约为605.73平方米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并由区征收办依法与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上述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童媛应当在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与区征收办办理坐落在本市贡院街112号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手续,并将该房屋腾空交区征收办。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联 系 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15358185168

  8625-86802733(国外)

  025-86802733 (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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