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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3年05月28日 星期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
公 告

(2013)甬海法限字第1号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3年05月28日   第 03 版)

  申请人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ROCKWELL SHIPPING LIMITED)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CHOU SHAN”轮为巴拿马籍钢结构散货船,91166总吨,申请人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系该轮船舶所有人。2013年3月19日,该轮与英国籍集装箱船“CMA CGM FLORIDA”轮在中国长江口灯船东北约124海里处发生碰撞,导致“CMA CGM FLORIDA”轮油舱破损,附近海域受到污染。本次事故所造成的非人身伤亡损失已超过“CHOU SHAN”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项规定可享受的11850278特别提款权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特申请设立金额为11850278特别提款权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利息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本院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二、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次日起六十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设立及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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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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