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告 韩玲玲:原告韩敏诉被告韩玲玲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嘉民一(民)初字第50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继承人钱翠玉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金园一路1518弄16号603室房屋归原告韩敏所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8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艳艳:本院受理原告邓惠兰、邓惠芳、王丽丽、王萍萍、王伶伶与你诉被告邓惠林、邓惠生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追加原告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区1号楼(原宣武法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