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4日电 (记者李尧)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首次修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4日上午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消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草案还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网购进入了此次消法修正案草案的视野:草案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在损害赔偿请求权方面,消费者可以向网络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对于引起公愤的商品欺诈,消法修正案草案加重了惩罚力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