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245号
本院2012年6月11日受理原告勿里洞岛贸易公司(BHP BILLION MARKETING A.G.)与菲象公司(F ELEPHANT CORPORATION)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对被告所属利比里亚籍“F ELEPHANT”轮予以扣押。因被告已濒临破产,无力承担“F ELEPHANT”轮的日常燃油消耗及维持费用,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245-1号民事裁定,决定强制拍卖该轮。现将拍卖船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成立“F ELEPHANT”轮拍卖委员会,定于2013年5月6日下午15:30时在宁波海事法院对该轮进行公开拍卖;2、船舶概况:“F ELEPHANT”轮,建造时间为1989年,建造国家为韩国,船舶为散货船,船舶总长322.00米,型宽56.00米,型深29.50米,总吨147374,主机马力18269KW。3、凡愿参加竞买者,可于2013年5月6日上午12:00前,向该轮拍卖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该委员会所在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801号宁波海事法院;联系人胡瑛;联系电话0574-87888762);4、该轮的展示时间截止到2013年4月30日,拍卖委员会将有偿提供有关船舶资料。经准许,可登轮察看船舶现状;5、凡与该轮有关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中受偿的权利。特此公告。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