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露香园路地块已于2012年6月2日由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座落于该地块内的露香园路143号、145号,141弄1/2过街楼(原露香园路145号)部分房屋,合计建筑面积60.1平方米。经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审定批准,自2012年12月1日起落实私房政策,发还原产权人范澄元先生(已亡)。为保障原产权人范澄元先生之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范澄元先生之继承人或委托亲友凭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在本公告登报后30日内前往上海市黄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相关征收补偿事宜。逾期,我们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现场办公地点:上海市人民路850号
联系人:俞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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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