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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3年03月27日 星期三

宁乡县人民政府
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3年03月27日   第 07 版)

  彭忠民、彭兆平、黄宇:

  宁乡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25日就宁乡县玉溪路沿线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第一批房屋征收对彭震球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被征收人彭震球位于宁乡县玉潭镇龙溪北路35号房屋提供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其中货币补偿价值为人民币864078元;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为提供位于宁乡县玉潭镇“一品江山”小区2栋2302号房屋作为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为142.15㎡,征收人另付给被征收人补差价款人民币413246元。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在房屋搬迁时由公证机关采取证据保全并由评估机构现场评估,按评估价格付给被征收人。

  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书已送达给被征收人彭震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彭震球死亡,经查,你们系被征收人彭震球之子,与被征收人彭震球之妻欧爱辉同为被征收房屋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在未明示放弃遗产继承权的情况下,有义务履行征收补偿决定书要求的腾退、交付被征收房屋义务。2013年1月24日,宁乡县人民政府已向欧爱辉送达《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特催告你们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搬迁,并向宁乡县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交付被征收房屋。你们有权自本催告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宁乡县人民政府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在本催告书指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宁乡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宁乡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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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宋 冰 邮箱:cutesongbing@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