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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3年03月26日 星期二

香港特区终审法院裁决

外佣没有居港权

本报记者 葛瑜玮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3年03月26日   第 02 版)

  3月25日,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就外籍家佣居留权案颁布终审判决,驳回外佣一方的上诉,意味着香港的外佣不会享有居港权。

  “通常居住”有不同涵义

  案件中,两名上诉人均为菲律宾籍,受雇为外来家庭佣工进入香港,并连续居住远超过七年。根据《基本法》第24(2)(4)条,香港永久性居民包括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然而,香港《入境条例》第2(4)(vi)条列明,受雇为外来家庭佣工(指来自香港以外地方者)的人不得被视为“通常居于”香港,因而不能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香港高等法院2011年9月就首例外佣争取居港权司法复核案做出裁决,法官认为香港现行《入境条例》违反基本法有关规定。特区政府其后提出上诉。高等法院于上诉法庭去年3月裁定特区政府胜诉。外佣遂上诉至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颁布的终极裁定指出,“通常居住”一词在不同的情况中可具有不同的涵义,两名上诉人所主张的涵义并非唯一的涵义。有关当局仍需要对提出通常居住声称的人进行核实,以查看有否任何特点影响了其居住的性质及特质。因此,法院认为,在决定有关人士是否符合七年通常居住规定时,必须考虑其出入境身份。

  没有需要提请人大释法

  判词指出,外佣在港居留的性质极具限制性,必须根据与雇主所签订的指明合约、纯粹受雇为家庭佣工并居于该特定雇主的居所才可获准进入香港。而外佣在合约完结后,必须返回原居地。外佣从一开始已获告知其进入香港境内的目的,并非为在香港定居,也不得将受养人带到香港居住。因此,其居住的特质已远离传统上获承认的“通常居住”范围。基于以上考虑裁定,驳回外佣居港权案的上诉。

  另外,对于律政司要求终审法院就《基本法》第158条人大对《基本法》解释权寻求人大释法,终审法院认为,由于这次裁决没有参照1999年吴嘉玲案首次释法的内容,所以没有需要提请人大释法。

  至此,扰攘多时的外佣居港权案终于尘埃落定。代表外佣的律师表示,虽然感到失望但尊重裁决。有外佣团体形容,今天对外佣来说是“伤感”的一天。

  香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对裁决表示欢迎,表示政府会根据裁决处理外佣核实永久居民资格的申请。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朱国斌指出,此次判决对《基本法》的理解符合逻辑,有理有据。

  “从法律角度来讲,判决澄清、明确了《入境条例》的意义、合宪性。对香港社会而言,终院从移民法角度解释案件令这宗备受各界关注的案件,最终回归法律途径解决,避免了话题政治化,相信香港社会对在港外佣群体继续滚大带来的忧虑也可以得到缓解。”

  (本报香港3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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