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 (记者吴晶、孙铁翔)1日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各省(区、市)、市(地)政府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就是从制度层面形成对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说。
近年来,“无主病人”、“路倒病人”及少数确无支付能力的人群,仍然缺少制度保障。按现行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急救病人,应先行垫付急救费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医疗机构却心存顾虑,导致“等钱救命”情况时有发生。
根据新出台的指导意见,应急救助的救助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根据情况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