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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3年02月06日 星期三

如此人权“观察”?!

——评“人权观察”《2013年度世界人权报告》涉华部分

王渝京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3年02月06日   第 06 版)

  “人权观察”,像往年一样,今年再次发布了年度全球人权报告,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权状况,进行所谓的“观察”。该报告无视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巨大成就,对中国的言论自由状况武断指责,横加抹黑。

  中国是互联网产业发展最快的国家,互联网用户的增长速度,也几乎没有其他的国家能够与之匹敌。互联网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和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政府大力发展网络基础设施所取得的巨大成绩,不仅推动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而且为民众通过网络这种无国界、低门槛、去中心的交流平台,就公共事务和大家所关心的其他问题,“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消息和思想”,就范围广泛的公共事务、突发性事件进行讨论,创造了条件,为个体切实享有和行使人权公约所列明的一系列基本人权,尤其是《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承认和保护的包括言论出版自由在内的表达自由的基本人权,打下了坚实的技术和物质基础。

  俗话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条人权保护“黄金规则”的要义是,不能以自己的无限的“自由”损害他人的正当自由,损害社会公序良俗。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对网络不端和不法行为的规范,离不开对网上自由流动的各种消息进行合法的管理和引导。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和企业都负有相应的责任。对政府来讲,针对产业特点和行业需求,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法律政策,制裁违犯法律规定的相应人员,是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同时,广大用户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据网络公司的服务条款,对自己的行为,尤其是会产生外溢效果的网络信息、观点等的发布行为,予以注意。当个别用户不注意自己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时候,这种言论不仅会对其他用户产生误导,还会影响到网络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和网络公司的形象。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公司有权,也有义务依据自己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对通过自己服务器的内容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引导、约束。互联网企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服务条款实施的运营行为,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尽管与言论有关,但不能就此定性为对言论自由的干涉。

  笔者认为,“人权观察”报告事实依据不足,反而借助移花接木、倒果为因和以偏概全等手法,对中国过去一年与言论自由相关的一些现象进行歪曲描述和解读,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责编:孙 懿 邮箱:rmrbhwbs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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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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