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公告
(2013)青海法限字第2号
申请人同晔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申请人所属的台湾籍船舶“同晔五号”轮,船舶登记总吨位为1982,在2012年8月28日1450时许,于37°24.7′N、122°25.4′E发生海损搁浅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2012年8月28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特别提款权兑人民币1SDR=9.635950RMB计算,折合人民币3994043.46元及该款额自2012年8月28日至基金实际设立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请求享受责任限制并依法设立海事责任基金。本院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同晔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60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本院地址: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镇黄海南路88号
联系人:常法官:0631-7288336;马法官:0631-7287336。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li Hui(李晖),男,新西兰国籍:本院受理原告李文祎诉你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0943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13年5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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