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助于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迈向共同富裕奠定坚实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不断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框架体系,切实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当前,我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已全面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已全面确认,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和治理机制持续创新,有力地促进了乡村全面振兴与农民增收。
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来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仍面临挑战。为推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议:
加快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依托将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定位、组织机制、运行机制和分配机制等,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明确成员确认规则和组织形式,完善农村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
持续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总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先进经验,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共同作用,构建更加完善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和符合行业发展特点的监管机制。各地积极探索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办法,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完善,同时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和治理机制创新。高质量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理念要新、思维要活,应全面摸清农村拥有的各类资源底数,牢固树立资源向资产和资本转变的理念,突破单个村庄限制,聚合资源优势,统筹规划乡村特色产业和发展项目,将村集体和农民纳入产业发展链条。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在村集体、村民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主体之间建立更加合理的分配机制,既要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又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发挥好分配的功能和作用。
(作者为全国政协常委、南京财经大学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