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4月17日电 (记者刘晓宇)近日,福建公布修订后的《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次新修订内容涉及效能制度、绩效管理、效能督查、效能投诉、效能问责等方面,旨在持续优化提升福建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
《条例》明确,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企政民互动与社会评议制度,利用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加强政企政民互动,将互动与评议结果作为改进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依据。
《条例》规定,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应当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重点围绕经济发展、民生保障、营商环境、自身建设等内容科学设定,并根据发展定位、基础条件、资源禀赋等方面特点,分类分区域设置差异化指标体系。
在容错机制方面,《条例》提出,为推动改革先行先试出现失误,但未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效能问责。《条例》进一步厘清了问责的范围,并对问责结果运用作了规定:机关工作人员被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的,分别在一个月内、三个月内、五个月内不得参与和本职工作有关的先进评选,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