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地地铁2号线由地铁某有限公司运营管理,某保安服务公司负责地铁2号线乙站的安全保障工作。此前,张某进入地铁2号线乙站3号口安检区,安检人员请张某将随身携带的小包放上安检机安检,张某未予配合,并强行走向地铁闸机。该安检人员进行阻拦时张某突然倒地。事发后,张某至医院就诊,诊断结果“左膝髌骨脱位”,为此支付医疗费若干。张某认为地铁某有限公司、某保安服务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因拒绝安检遭阻拦而倒地受伤,且安检人员未使用暴力或存在其他过激行为,其阻拦张某进站系履行安检职责的行为,并无不当。地铁某有限公司、某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张某实施侵权行为,张某要求两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故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说法】遵守社会公共秩序,既是法律制度、公序良俗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尺。地铁作为市民日常出行的公共交通工具,旅客进入地铁前接受安保人员的安全检查,事关广大旅客人身安全,该规则应普遍遵守。本案中,法院审理认定了公共场所合理安全保障规则的“公序”属性,明确了公共场所参与人员均应当受到规则约束。因此,张某要求地铁某有限公司、某保安服务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法官认为,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引发自身损害者,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该案明确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既要注意管理方式,更要积极行使管理职责,树立了正确价值导向,有利于引导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推动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亓玉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