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是书法课老师,曾在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兼职老师,其间吉某希望用该公司场地录制授课视频,双方未签订合同。合作期间,公司交付给吉某4集授课视频,剩余34集授课视频未向吉某交付。
之后,吉某了解到公司将上述全部课程视频打包放在公司的官网、APP、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传播,并向公众收取费用。吉某认为,公司未经授权在线传播其口述课程的视频,侵害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于是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
“授课视频中的授课内容是教师经独立构思并现场口头表达而成,授课内容自成体系,具有独创性,属于口述作品。”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郭晟介绍,结合一般商业交易习惯,获得作品相关著作权授权,除应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外,还应支付相应对价,但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支付对价、获得授权,构成侵权。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吉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2万元。
随着数字教育不断发展,教育资源突破时空界限,在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的流通与共享更加方便。同时,也引发了新的矛盾和纠纷。侵权主体在线提供数字化的教材、授课讲义、试题以及教学音视频等行为频发,引发了系列著作权侵权纠纷。
“北京教育产业发达,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多发,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对于规范数字教育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姜颖介绍,自2018年9月至2022年12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案件2700余件,起诉主体主要为出版社、教培机构、教师等,诉讼案件具有类型化、批量化特征。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对案件分析发现,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案件侵权形式呈现多样性、隐蔽性特征。此类案件中,被告多通过销售、赠送、配音、在线课堂使用等方式使用他人教育产品,侵权方式多样。同时,侵权形式较为隐蔽,被告多是依托电商平台、教培平台、短视频平台、二手交易平台、网盘、网站、论坛、聊天工具等在线渠道或与其他主体分工合作,匿名提供、分享原告的教学教材、视频、录音、讲义、课件、答案等。
与此同时,新技术、新应用引发的新型侵权行为不断涌现。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说,随着新技术不断完善发展,因点读笔、AI早教机器人、有声读物等新技术、新应用引发的新型侵权行为不断涌现,并有数量逐步上升的趋势。
立足审判职能,持续加强与行政机关、行业主体等协同治理,近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致力于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推动数字教育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数字教育领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频发,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应成为网络空间著作权治理的重点。”姜颖建议强化平台责任,数字教育平台、电商平台应依法履行对入驻主体的资质审核义务,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加强对内容和用户的管理,有效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