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10日电 (记者林丽鹂)记者7月10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获悉:《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修订发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和国家民族未来的特殊食品,《办法》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结合行业发展和注册管理实践,进一步严格产品配方注册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并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不断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品质。《办法》共6章52条,对拟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从申请与注册程序、标签与说明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严格配方注册,细化核查要求。明确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情形和要求,并强调现场核查需抽取动态生产的样品进行检验;明确禁止变相分装和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司长周石平介绍,此次修订明确不予注册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禁止变相分装,即使用已经符合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营养成分要求的复合配料作为原料申请配方注册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不真实的;申请人不具备与所申请注册的产品配方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或者检验能力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正材料,或者提交的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现场核查报告结论或者检验报告结论为不符合注册要求等,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注册。
进一步规范标签标识,维护消费者权益。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并进一步细化标签中禁止含有的内容。比如,修订后《办法》明确标签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
此外,《办法》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调整:一方面体现“最严厉的处罚”,加大了对性质恶劣造成危害后果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将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以及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上限调整至二十万元,对于这类触碰“红线”的行为,要依法加强监管、重典治乱,提高法治的威慑力。另一方面,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降低了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体现了行政处罚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有助于传递法治温度,引导企业自觉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