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发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处置综合评估报告。机构总干事在报告前言中强调,这份报告并非是对日本排海决定的“推荐”或“背书”。中方认为,报告不能成为日本强推核污染水排海的“通行证”。
机构报告无法得出福岛核污染水排海正当性、合法性的相关结论。日本选择向海洋排放核事故污染水史无前例。福岛核污染水处置存在多种可选方案,排海并非最安全、最优化选项,更未得到国际社会特别是日本邻国和太平洋岛国的普遍认可。12年前,日方因为福岛核事故得到全世界支援;12年后,日方却选择将核污染风险转嫁给全人类。日方先决定排海,再找机构作安全评估,还千方百计寻求机构为其背书。日方对机构评估的要求极具选择性,仅限排海方案,排除了其他选项。无论由谁来做这样的评估,都无从审查和确认日方排海方案的正当合法性。
机构报告对日方排海方案安全性的结论是片面的。机构仅针对日方单方面采集的少量核污染水样本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分析,仅基于日方提供的信息开展审查评估,得出的结论具有较大局限性,缺乏说服力和公信力。此外,机构因授权所限,没有评估日方净化装置的长期有效性,没有确证核污染水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也无法确保国际社会及时掌握超标排放的情况,更难以预估放射性核素长期累积和富集会给海洋生态环境、食品安全以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影响。不能确认数据准确、设备可靠、监管有效,也就无从得出在长达30年的时间内向海洋排放超过130万吨核污染水是安全的这一结论。
中国严重关切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决定,始终秉持对人类负责、对环境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要求日方以科学、安全、透明方式处置核污染水,不得强行推进排海方案。中国坚持主张机构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问题上发挥负责任的专业作用,得出经得起历史和科学检验的结论。中方坚持要求机构尽快主导建立独立有效、有日本邻国等第三方实验室充分参与的国际监测机制,对日方执意推行的排海计划开展长期有效国际监督,其中包括对福岛核污染水源项和环境监测、放射性环境影响评估,以及时、透明的方式向利益攸关国家和国际社会公布可信数据信息,并接受监督质询。
机构报告明确表示,机构将在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和监督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并建立长期监测监督机制,恰恰说明核污染水排海对人和环境的不确定风险需要妥善解决。由此可见,机构报告并不是对日方排海方案正当性、合法性和长期安全性的结论性报告,而是国际社会对日方排海严重关切的体现,更是针对日方执意推行的排海行为开展长期有效国际监测监督进程的开端。
太平洋不是日本排放福岛核事故污染水的“下水道”。《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1972年《伦敦倾废公约》禁止通过海上人工构筑物向海洋倾倒放射性废物。中方再次敦促日方停止核污染水排海计划,否则必须承担一切后果和历史责任。中方将继续本着坚持原则、高度负责态度,积极参与有关国际进程,坚决维护海洋环境安全,坚决捍卫中国人民和各国人民福祉。
(作者为中国常驻维也纳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常驻国际原子能机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