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特殊区域法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以“生态保护法”命名的法律,也是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又一标志性成果。这部法律有许多创新,亮点纷呈,对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要抓紧出台配套规定,加快建立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充分发挥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义务;加强法律的普法宣传工作,解读好法律新规定、新制度、新精神、新举措,依法守护好世界上最后一方净土,建设好美丽青藏高原。
十年来,我国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1+N+4”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其中,“1”是指基础性、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N”是指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门法律,包括针对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法律,以及针对海洋、湿地、草原、森林、沙漠等方面的生态保护法律等;“4”是针对特殊地理、特定区域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所进行的立法,包括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这一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让法律的“钢牙”更锐利,亮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利剑,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生态环境污染犯罪,用法治力量守护好绿水青山,我们将为守护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根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报记者寇江泽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