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戴某系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某小区业主,其居室、厨房与某健身房的经营场所相邻。该健身房出于宣传需要,在戴某所在楼的外墙安装了带灯广告牌,每晚准时开启。该广告牌灯光刺眼,通过窗户对戴某居室造成明显影响。戴某称,广告牌灯光使其难以安睡,并导致其房屋外蚊虫数量激增,对其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不堪其扰的戴某将健身房诉至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健身房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外墙设置广告牌,本无过错。但由于该广告牌与戴某房屋距离很近,中间无任何遮挡物,健身房广告牌的灯光能射入周边居民的居室内,足以改变居室内人们夜间休息时通常习惯的暗光环境,且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程度。健身房并未通过采取遮挡等必要的措施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光污染程度较为明显。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决,健身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设置在戴某房屋外的广告牌。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法院的判决在平衡双方权利的基础上,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准确地划分了权利行使的边界,倡导相邻权利人在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限度内行使权利,对人民群众处理相邻关系具有良好的启示意义。
法官表示,相邻权利人行为自由应当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界限。本案中,戴某的房屋与健身房毗邻,当健身房的广告牌影响到戴某的日常生活时,从物权的角度来看,属于相邻关系纠纷。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司法天平必须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自由与限制之间寻找精准刻度。
(本报记者 魏哲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