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2月6日电 (记者姚雪青)2月3日,江苏省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徐某、刘某对非法放生造成长荡湖渔业资源直接损害、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以及专家评估费共计人民币5.8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介绍,本案系金坛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办理。2020年12月,徐某从鱼贩刘某处购买了9.04万元、2.5万斤鲇鱼,协商由刘某送至指定地点。她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先来到金坛区钱资湖放生,未及实施就被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工作人员和周围群众阻止。后来,她偷偷将鲇鱼转至长荡湖某港口放生。该鲇鱼是外来物种革胡子鲇,放生后出现大量死亡。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组织打捞,历时10天打捞出死亡鲇鱼2.02万斤。徐某、刘某共支付打捞费、存储费、无害化处置费等应急处置费用共计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