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12月4日电 (记者武少民)近日,天津修订《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突出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着重强化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创新能力和创新制度建设。
“通过地方立法,把近年来我市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的成功经验及时上升为制度规范,对全面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打造自主创新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具有重要意义。”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
《条例》设专章,支持企业牵头组织创新联合体,鼓励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依法保护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等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本市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从事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合理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确定薪酬待遇,形成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体系,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