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9月22日电 (记者祝佳祺)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我区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强和规范监测预警,加大排查力度,守护好老百姓的养老钱。
《意见》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预收费管理,要求符合条件出售“会员卡”收费的养老服务机构,要与开户商业银行签订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出售“会员卡”收费应当缴入存管账户,不得转入其他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养老服务机构向已入住老年人收取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水电费等费用,原则上按月收取,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以医疗备用或其他名义收取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一般每项不得超过1万元,累加不得超过3万元。同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待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预付费、医疗备用金、保证金等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和存管账户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