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国务院办公厅不久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引发社会关注。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省以下财政,堪称这个基础的柱脚基台。省以下财政实现稳健运行、高效治理,才能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为广大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从而涵养税基、开拓税源,使国家财政收入有源头活水;才能更好保证基层政府运转,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持续推进,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逐步形成,为实施宏观调控、提升政府效能等提供了有效制度支撑和财政保障。但一些地区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存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收入划分和省以下转移支付不够规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有待提升等问题,亟待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来解决。
此次改革围绕关键环节发力,对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之间财政收入如何划、支出责任怎么定、转移支付怎样分这几个要素,作出了清晰解答。相关举措理顺了地方财政体制中责、权、利等关系,有利于推动化解一直以来掣肘省以下财政运行的问题,是对中央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相关要求的有力落实,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向前迈出的坚实一步。
此次改革既坚持统一领导、全面规范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框架,也突出因地制宜、激励相容,充分调动省以下各级政府积极性,提高改革举措的适应性和有效性。比如,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上,要求“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政府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根据其履行的财政事权确定”,推动解决以往有的上级财政事权委托下级履行时加重下级财政负担的问题;同时,在确定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方面,提出“差异化”原则,即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支出成本等,差别化确定不同区域的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
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此次改革全面体现了高质量发展要求:对金融、电力、石油等跨区域经营行业企业的收入作均衡化处理,进一步缩小区域间收入差距;明确省级适度分享资源税收入,避免资源产地对资源过度开采,推动地方加快绿色发展;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厘清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科学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推动区域均衡协调发展;建立健全管长远、固根本、见长效的县级财力保障机制,兜牢民生“三保”底线……这些举措,立足于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适应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需要,既突出市场效率,保护地方积极性,也发挥体制优势,体现共享的发展理念。
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政策更应积极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细览《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有24项直接涉及财政职能,其中不少涉及央地财政协作,需要省以下财政体系高效有序运行,确保政令畅通,让政策“红包”及时足额发送到位。此时启动这项改革,传递出积极政策信号,使大家更有底气直面当前的挑战,更有信心做好“六稳”“六保”工作。
财政体制改革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调整,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广泛深远。必须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妥善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保持财政体制连贯性和政策连续性,根据实践效果及时对各项改革举措进行调整完善,不断提高国家财政治理效能,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