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今年6月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第一个安全生产月,围绕“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的主题,各地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加大以案释法力度,督促企业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责任这根弦,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全力防范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近年来,从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实施,到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条例等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完善修订,再到将“危险作业罪”纳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现事故前重大安全违法行为入刑,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有效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强化“风险即危险”“隐患即事故”的责任意识。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为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企业第一责任人是决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国务院安委会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纳入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实践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重视和不重视、认真抓和不认真抓大不一样。
从实际工作看,仍有一些企业安全责任没有压紧压实,特别是第一责任人法治意识淡薄、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事故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国务院安委会日前组织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导发现,个别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虚化、弱化,没有将安全发展理念真正落实到位;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履行、不落实,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生产,甚至违法违规、冒险蛮干。“祸患常积于忽微”。第一责任人松懈麻痹、心存侥幸,触碰了法律底线,也就越过了安全生产红线。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七项安全职责;最高检制发了安全生产溯源治理的“八号检察建议”。所有企业都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并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安全生产,防患于未然。对于涉嫌安全生产的违法犯罪案件办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相互配合,依法治理、从严惩处,形成有力震慑,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在安全生产上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出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查严处、严肃追责。特别是现阶段,越是加快复工复产越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和生命线。只有安全上万无一失,才能避免一失万无。企业主要负责人只有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将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规定与日常经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让法治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将“发展要安全”的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