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年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学习宣传贯彻长江保护法,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扎实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依法治江护江兴江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长江流域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97.1%,长江经济带经济总量占全国比重达46.6%,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协同发展“双赢”,对我国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愈加凸显。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准确把握长江保护法的核心要义和内涵实质,进一步增强学法用法的责任感使命感,切实以法治力量保护好长江母亲河,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进一步深刻理解实施长江保护法的重大意义
长江保护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的重大立法任务,开创了我国流域立法的先河,促进了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在法律层面将党中央关于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全社会的行为规范,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
长江保护法顺应了新时代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内在要求。长江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和生态安全屏障,也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永续发展的生产生活集聚区。经过几轮大开发,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流域生态功能严重退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法在系统梳理总结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坚持点面结合,既聚焦长江特定区域、特定问题,又统筹考虑流域生态系统整体性,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了规范,为永葆长江母亲河生机活力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我国其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和参考。
长江保护法体现了新阶段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长江保护法以医治“长江病”为目标,坚持整体思维、统分结合,对环境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领域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整合,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机制,确保长江大保护目标统一、任务衔接、一体推进,开创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局面,是一部彰显创新和改革精神的法律,对进一步完善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森林法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长江保护法反映了在新格局中扎实落实习近平经济思想、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抉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长江保护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形势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需要正确把握的五个关系哲学思想融入法条中,既聚焦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又系统谋划长江大保护前提下的绿色发展路线图,既立足当前,又展望长远,既注重破除旧动能,又鼓励培育新动能,努力探索用最少的资源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推动沿江省市率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空间格局,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主动脉、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力军。
二、依法治江护江兴江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年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沿江省市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加强宣传解读,累计培训有关部门和沿江省市干部近6万人次,切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工作合力显著增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工作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加快建立健全与长江保护法相匹配的体制机制。积极推动长江流域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拟废止和修订规章、规范性文件192件,建议修订行政法规3件。推动研究建立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奠定制度基础。修订完善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进一步强化对产业发展、区域开发、岸线利用的分类管控。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强化规划引领,积极构建以《“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方案》为统领、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若干实施方案为支撑的“1+N”规划政策体系。推动地方构建区域性合作机制,云南、贵州、四川三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和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7月1日起同步实施。
保护修复深入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的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相关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狠抓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问题整改作为重要抓手,通过督办、通报和约谈督促问题整改到位。2018至2020年,警示片披露的484个问题中,已有437个基本完成整改;沿江省市举一反三累计自查发现的5785个问题,已有5020个基本完成整改。深入实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化工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船舶污染治理和尾矿库污染治理“4+1”工程,加快补齐污染治理设施短板弱项,长江经济带1064家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累计建成6.62万公里污水管网。深入推动系统综合治理,赤水河、嘉陵江、乌江等重要支流和鄱阳湖、洞庭湖等重要湖泊综合整治、系统修复步伐加快,小水电举一反三清理整改扎实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开局良好,水生生物多样性逐步好转,江豚群体出现频率显著增加。
创新驱动加速转型,绿色发展势头强劲。按照长江保护法对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的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推动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着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黄金水道功能不断提升,沿江高铁成都至万州段、武汉至宜昌段已开工建设,14个铁水联运项目已建成投运5个。提升创新驱动发展能力,支持沿江省市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先进制造业集群,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规模占全国比重超过50%。全方位提升对外开放水平,西部陆海新通道加快建设,中欧班列开行线路超过30条,进出口总额占全国比重达45.7%。深入推进绿色发展示范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总结推广一批示范经验做法,着力打通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关键路径。
三、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助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的职能,在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护法上走在前、做表率,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江省市持续抓好长江保护法贯彻落实,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确保取得最佳的实施效果。
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营造学法知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继续把学习解读长江保护法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推动各方面准确理解长江保护法各项规定,着力在学懂弄通上下功夫,提升学法、知法、用法能力,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做到知行合一。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和新方法,及时总结推广各地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学法知法用法成为社会新风尚。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健全依法治江的法律制度体系。持续推动相关部门和地方,废止或修订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长江保护法规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涉及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问题,按程序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告。推动有关部门加快制定长江保护法配套规定,并将制定情况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全面推动发展的绿色低碳转型。切实用法律规范指导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落实长江保护法关于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等有关规定。实施以《“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方案》为统领的“1+N”规划政策体系,持续推进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和长江十年禁渔等工作。加快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配套政策体系,研究提出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组建方案,加快推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平台试运行。
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司法的公信力。支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法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非法采砂、捕捞等各类违法行为,用法律破解长江保护面临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支持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力度,督促指导有关执法部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强化责任层层压实,推动各项举措的落实落细。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力度,认真做好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审议,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对贯彻落实有力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地方及时通报、约谈,切实把长江保护法各项工作不讲条件、不打折扣、不搞变通落到实处,用法律规范为长江经济带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