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7日电 (记者倪弋)为完善竞争案件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以激发创新活力、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创新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重点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作出了细化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一般条款(第二条)已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但裁判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时有发生。” 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表示。为此,《解释》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这样,既厘清了一般条款与具体行为条款、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定之间的适用关系,也明确了一般条款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标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的兜底适用地位。
近年来,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日益增多。对此,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电商平台“二选一”、网络虚假刷量、屏蔽浏览器广告等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规范网络空间市场竞争秩序;审理智能产品语音指令案,惩治人工智能产品市场恶意混淆、误导公众行为;审理群控软件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维护用户数据权益和隐私权。
规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是该法修订后的新增条款。考虑到互联网行业技术和商业模式更新发展快的特点,《解释》未进一步列举新的行为方式,而是严格把握立法精神和竞争政策,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法律适用条件作出适当细化,为司法裁判提供必要规则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