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未成年人赵某的父亲赵某某、母亲饶某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法院判决,赵某由母亲饶某抚养,父亲赵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不久后,赵某因病多次就医。饶某表示,治疗花费大,赵某某每月支付的500元抚养费,不能满足赵某的医疗和生活开销。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某承担医疗费用,并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子女的抚养费支付,应根据父母双方实际能力及子女的实际需要,遂判决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说法】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同时,对子女的抚养费支付,应根据父母双方的实际收入和能力及子女的实际需要,同时亦应兼顾子女的身心健康和适时需求。本案中,由于赵某患病尚在治疗期间,需要更多的照顾,因此生活费用势必会增加,实际需要也会超过原定数额,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