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6日电 (记者李晓晴)水利部近日正式下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水利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启动国家水利遗产认定工作。《通知》明确从2021年起,每两年在全国范围开展一次国家水利遗产认定工作。2021年拟认定15个左右首批国家水利遗产,力争在“十四五”期间认定30个以上国家水利遗产,初步建立较为完善的水利遗产保护和认定管理体系。
国家水利遗产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中华文明史,特别是在水利发展史上,对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社会发展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和精神文化传承等具有重大意义或产生重要影响,对当时社会经济和人文发展有较大的影响力,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二是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在推动国家或地区社会进步和水利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三是具备良好的保护或利用基础,当地政府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制定了水利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
《通知》要求,国家水利遗产主要以遗产所在地的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主体进行申报。若申报水利遗产地域涉及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可由涉及市、县级人民政府联合申报,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申报或实施统一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申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照申报要求进行筛选推报。
开展国家水利遗产认定,对于保护、传承和利用水利遗产,弘扬中华优秀治水文化,不断提升水利改革发展软实力,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