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曾向王某借款130万元,迟迟未还。后来,李某与妻子赵女士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部分约定: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95万元、夫妻共有房产、共有车辆全部归女方赵女士所有。
王某发现后认为,李某作为债务人与赵女士进行财产分割,实际上构成了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致使自己的权利难以实现,遂将李某、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将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让渡给赵女士且不获取任何对价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行为,对债权人王某造成了损害,王某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最后,法院认定,李某将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通过《离婚协议书》的履行无偿转让给赵女士的行为应当被撤销。最终,法院判决将存款、房产、车辆恢复至《离婚协议书》签署前的权利状态。
【说法】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官介绍,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有4个条件: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三是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四是无偿处分行为不必具备主观恶意这一要件。
法官提示:离婚协议、赠与协议等涉及无偿转让财产的协议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避风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即使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约定共同财产归某一方所有,如该协议明显损害了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可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